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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聊聊「歷史的傷口」這首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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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不會討論那時的政治環境,也不會討論我們應該有的應對,我要討論的是這首歌的發行特色,為何要討論這個呢?因為它是少數由四家唱片公司(飛碟、滾石、可登、寶麗金 )聯合錄製,但卻沒共同發行的作品。 而是由各自公司自行發行其合輯組合,例如:飛碟唱片發行就叫做歷史的傷口,然後收錄歷史的傷口、鋼鐵的心、放我的真心在你的手心、竹籬外的春天、母親的手、我的陽光我的風、少年的心、驛動的心、根、張三的歌、自己的夢自己造和歸鄉的路;滾石唱片則發行戰爭與和平,收錄的歌曲則是:出發、歷史的傷口、浪子轉、這城市有愛、剎那表情、你的背後還有我們、從現在開始、蒲公英、窗外有藍天和僅有伴奏的歷史的傷口。而寶麗金發行的則是:歷史的傷口、心手相連、再回到從前、新鮮貴族、紅塵、乾燥花、黑白神情、速食愛情、昨夜夢魂中、紅脣一生、相思苦和歷史的傷口(音樂版)。以上就不逐一附圖片 但這是剛解嚴時代,或許大家還在適應剛獲得全面的自由,和不完全自由的差別(雖然現在又逐漸回到不完全自由的樣態的假民主),但若是在戒嚴時代應該會由新聞局指派某家(或全部聯合),一起發行同樣的專輯 ,而不會有各版內容上的差異吧?

關於文創產業著作權相關契約與二次創作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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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資料來自於 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 國內文化創意產業工作者實務上常用口頭或其他簡易方式作工作約定,鮮少簽訂契約或因契約約定不明確,而發生權利歸屬問題及糾紛。為了保護創作成果,便利著作利用,促進文創產業的發展,智慧局特別邀請國內各文創產業主管機關及業界專家,合作研擬供產業參考之「文創產業工作者著作權約定範本」四種,以及其使用說明,提供民眾免費下載利用,以提供文創產業創作者更多保護著作財產權以及穩定收益的選擇,讓文創工作者以及相關產業於洽訂著作權契約時有參考範本可資利用,避免權益損失或履約糾紛困擾之情事發生,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上述四種契約,簡要介紹如下: 1.「多方合作約定共有著作權契約」 當創作人為多數,並且選擇共同持有著作權,以約定方式分享著作收益時,這份契約範本的內容可以協助您完成這樣的安排,範本還提供創作人選擇由共有者其中一人獲得專屬授權代行著作財產權或由著作財產權共有者各自行使著作財產權,以及無論何種財產權行使方式均適用之收益分配規定供使用者參考。 2.「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契約-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 由一方出資聘請創作人創作的契約範本,此範本以條文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出資人享有,內容並提供創作人的相關權益、收益保障條款供使用者參考。 3.「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契約-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 由一方出資聘請創作人創作的契約範本,此範本以條文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創作人享有,內容並提供出資人的利用權保障條款供使用者參考。 4.「著作授權產銷商品契約」 當有人需要創作人的創作進行商品化利用時,此契約範本提供雙方著作財產權商品化授權利用以及雙方權益保障的約定供使用者參考。 當然不只這些,我只是節錄主文,還有一堆附加檔案... 為何要討論這些問題,事實上主要來自於住家附近正在辦一個 展覽 , 扣除我們確認有授權的部分,整個展覽僅有一件物品是額外買可二次創作,也就是上面那堆文字說明的部分;或許會有很多人疑惑二次創作的文字寫在哪裡呢?事實上 寫在 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契約-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 由一方出資聘請創作人創作的契約範本,此範本以條文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創作人享有,內容並提供出資人的利用權保障條款供使用者參考。 項目中,也就是所謂的二次創作還是必須原創人同意,除非你完全不採用這些項目,就是幾乎新創或無版權之物,例如:文史資料...等,這也是為何影音串流平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