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文創產業著作權相關契約與二次創作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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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
國內文化創意產業工作者實務上常用口頭或其他簡易方式作工作約定,鮮少簽訂契約或因契約約定不明確,而發生權利歸屬問題及糾紛。為了保護創作成果,便利著作利用,促進文創產業的發展,智慧局特別邀請國內各文創產業主管機關及業界專家,合作研擬供產業參考之「文創產業工作者著作權約定範本」四種,以及其使用說明,提供民眾免費下載利用,以提供文創產業創作者更多保護著作財產權以及穩定收益的選擇,讓文創工作者以及相關產業於洽訂著作權契約時有參考範本可資利用,避免權益損失或履約糾紛困擾之情事發生,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上述四種契約,簡要介紹如下: 1.「多方合作約定共有著作權契約」 當創作人為多數,並且選擇共同持有著作權,以約定方式分享著作收益時,這份契約範本的內容可以協助您完成這樣的安排,範本還提供創作人選擇由共有者其中一人獲得專屬授權代行著作財產權或由著作財產權共有者各自行使著作財產權,以及無論何種財產權行使方式均適用之收益分配規定供使用者參考。 2.「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契約-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 由一方出資聘請創作人創作的契約範本,此範本以條文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出資人享有,內容並提供創作人的相關權益、收益保障條款供使用者參考。 3.「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契約-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 由一方出資聘請創作人創作的契約範本,此範本以條文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創作人享有,內容並提供出資人的利用權保障條款供使用者參考。 4.「著作授權產銷商品契約」 當有人需要創作人的創作進行商品化利用時,此契約範本提供雙方著作財產權商品化授權利用以及雙方權益保障的約定供使用者參考。
當然不只這些,我只是節錄主文,還有一堆附加檔案...
為何要討論這些問題,事實上主要來自於住家附近正在辦一個展覽,扣除我們確認有授權的部分,整個展覽僅有一件物品是額外買可二次創作,也就是上面那堆文字說明的部分;或許會有很多人疑惑二次創作的文字寫在哪裡呢?事實上寫在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契約-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 由一方出資聘請創作人創作的契約範本,此範本以條文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創作人享有,內容並提供出資人的利用權保障條款供使用者參考。項目中,也就是所謂的二次創作還是必須原創人同意,除非你完全不採用這些項目,就是幾乎新創或無版權之物,例如:文史資料...等,這也是為何影音串流平台說書人很多的狀態,因為這些不一定有所本(就是你亂講都可以)。
那那些原本就有所謂著作財產權的人呢?好,我們更簡化一些,就說原本擁有IP(Intellectual Property縮寫)的人,事實上因為現在IP產製容易,但有價值的就因人而異,所以在檢視這些這些未知價值財物時,更要注意是否會被濫用,當然就法律面來說:在處理這些問題時,請務必請律師、公證人等在場,確保授權項目的範圍,降低被濫用的可能,以上包含:圖像、影像等相關資訊;另外就是可授權部分的部分,這就更複雜的,因為所有會用到的影像、圖像軟體資訊,隨著科技進化會有各種型態出現在世界上,例如:元宇宙,這種新科技部分;所以天知道未來還會有怎樣的平台出現在這環境中,所以為了預先防範,所有相關授權部分都需要一併納入,而降低因漏洞造成的巨大損失(也不一定巨大,因為價值未定),就這次展覽有一展間河的分軌展間。
這對沒混音(樂器、影像)概念來說,這展間很cool但就這樣而已,但對於我們來說鼓點、鍵盤這些每一軌都是彈性可運作素材,甚至人聲的重疊轉成和聲,現在這些技術透過軟體都可以做到,但這就很難跟看展的一般人產生互動和交流,因此在販售、討論這些IP時,反而要更細緻的去思考,哪些相關的互動、共鳴點高,容易產生周邊,而不是硬去做出這些事情,這只會讓這些IP價值降低,更減少大家對於這個IP重視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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